臨沂市市屬企業融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規范市屬企業融資行為,防范和控制企業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臨沂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本辦法所稱融資是指除短期流動貸款、長期項目貸款以外,發行債券、融資租賃和利用外國政府專項貸款等債務性融資行為。
第三條 企業是融資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職責主要包括:
(一)依據發展戰略規劃和投資計劃,合理確定融資方式和規模;
(二)建立融資管理體系,健全工作流程和規范,完善科學決策(三)科學制定和執行年度融資計劃;
(四)強化融資事項盡職調查、可行性研究、審查論證等前期工作,審慎決策;
(五)組織實施融資事項,加強全過程管理;
(六)按規定報告融資管理制度、融資計劃及執行等情況,配合監督檢查等。
第四條 市國資委按照以管資本為主的原則,對企業融資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履行出資人職責,主要包括:
(一)指導企業合理確定融資方式和規模;
(二)指導和監督企業建立健全融資管理制度;
(三)督促企業依據戰略規劃和投資計劃編制執行年度融資計劃并與財務預算相銜接;
(四)審核企業融資事項;
(五)建立企業融資事項報告制度,對企業融資信息進行監測分析;
(六)監督檢查企業融資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對違反融資管理制度的行為追究責任。
第五條 企業融資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聚焦主業發展。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及企業發展規劃,重點保障提升主業,支持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助推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和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促進企業做強做優做大。
(二)優化債務結構。統籌運用多種債務融資工具,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鼓勵利用債券市場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有效降低融資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形成搭配合理的債務結構。
(三)嚴格風險管控。審慎和規范決策,實行資產負債率和帶息負債規模雙重約束,健全融資風險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完善債務風險防控體系,穩妥有序降杠桿,守住不發生重大風險的底線。
第二章 批準權限和程序
第六條 企業進行融資,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與資產負債率管控目標相結合。
(一)市屬國有獨資企業融資事項,由市國資委審批;市屬國有全資、控股企業融資事項,由市國資委及其他股東出具股東意見,或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二)資產負債率超過市國資委確定的管控線的市屬企業,除因資金周轉等原因確需的外,原則上不得發行短期債券。
(三)資產負債率超過市國資委確定的警戒線的市屬企業,其權屬企業原則上不得發行各類債券,因資金周轉等原因確需的,由市屬企業董事會履行決策程序并向市國資委備案。募集資金必須用于置換有息負債,不得用于項目建設和基金投資,不得推高資產負債率。
第七條 企業應當合理劃分不同產權級次企業融資職責和權限,制定分級分類融資管理規則。對權屬企業的融資事項,通過派出的產權代表(股東代表、董事等)依法依規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第八條 企業融資行為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職能部門或權屬企業對融資事項可行性開展研究論證,形成可行性研究報告,發行債券的擬訂發債方案;
(二)涉及投資計劃、籌資預算、項目建設等相關部門發表意見;
(三)財務負責人簽署書面意見;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五)黨組織研究討論;
(六)董事會作出決議;
(七)市國資委和其他股東或股東(大)會作出決定。
第九條 企業按照項目投資需要、債務風險總體可控的原則,做好融資事項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國家宏觀經濟環境,融資市場環境,企業所處行業狀況,同行業企業近期融資情況;
(二)產業發展規劃,近三年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已融資使用、兌付及存量情況;
(三)擬融資的方式、規模、期限、利率、還本付息方式、擔保情況;
(四)籌集資金的規模、用途和效益預測,對公司財務狀況、資產負債率和經營業績的影響,償債能力分析,償債計劃安排及現金流覆蓋測算情況;
(五)風險控制機制和流程,風險評估論證,還本付息的具體方案及風險應對預案,涉及境外融資的,針對匯率波動等風險的應對預案;
(六)企業當前擔保、抵(質)押情況。
第十條 企業融資事項需報市國資委作出決定的,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文件;
(二)融資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涉及發行債券的還應包括債券發行方案;
(三)董事會決議、議案及會議記錄等決策文件;
(四)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五)財務負責人簽署的書面意見;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業應當對所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融資可行性研究報告、債券發行方案、財務總監書面意見、法律意見書等應由相關責任人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企業應加強籌資預算管理,編制年度融資計劃,并與年度投資計劃相銜接。權屬企業的融資應當一并納入年度融資計劃管理。
第十二條 市國資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定,對企業融資事項履行出資人審核程序。對有異議的事項,在企業報送材料齊全后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反饋意見;對無異議的事項,在市國資委主任辦公會審議后給予批復或出具股東意見。
第三章 統計報告、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市國資委建立融資工作統計報告制度,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辦理:
(一)融資事項重要階段結束10個工作日內,將具體情況報告市國資委,其中:債券發行重要階段包括注冊發行和兌付結束。
(二)每年2月底前,向市國資委報送本企業上年度融資工作分析報告和存續債券情況、權益類及其他融資項目情況。分析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籌資預算執行情況;
2.有息負債總額、構成,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3.存續債券的種類、金額、利率(包括票面利率和綜合成本)、期限等;權益類及其他融資項目的方式、期限、金額及融資成本;
4.報告期內債券新發行及到期債券兌付情況;權益類及其他融資項目的退出情況;
5.可能出現的風險及應對措施;
6.降低綜合融資成本的措施辦法;
7.融資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成因,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結合經營、財務、投資等工作,加強對權屬企業融資行為的管理,合理把控融資規模和節奏,規劃好各期資金籌集和兌付銜接,防止發生兌付違約。債務存續期內,對于可能影響償債能力或債券持有人債券權益的重大事項,應當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并向監管部門報告,同時報告市國資委。
第十五條 市國資委建立融資監管信息系統,全面動態掌握企業融資情況,強化日常監測和綜合研判,明確重點管控企業,實行風險預警提示,及時督促企業防范化解債務風險。
第十六條 市國資委采取隨機抽查和專項檢查等方式,對企業融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包括融資行為的決策程序、融資成本、募集資金使用、債務兌付、風險防控以及對企業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影響等內容。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書面反饋企業整改落實。
第十七條 企業融資行為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決策程序、應發現未發現兌付風險、發現風險隱瞞不報和發現風險不積極采取措施處置,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市屬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或國有股東所控股的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按照《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 證監會令第36號)執行。
第十九條 金融、文化類企業融資監督管理,中央和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